根据市国土局和市建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751号),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前,需先到市建委查询预售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以下材料到市建委申请查询:
1、申请书(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7、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屋市场管理处进行核实
三、核实无误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查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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