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国土局和市建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751号),现将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查询销售情况及抵押信息确认的流程说明如下:
一、申请查询预售项目销售情况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抵押登记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共同向市权属登记中心、区县建委(房管局)的预售登记部门申请查询拟抵押房屋的销售情况。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抵押房屋清单(原件)。
(二)预售登记部门通过交易权属系统进行查询
(三)查询后出具预售项目网上销售查询情况
说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须共同在《查询网上销售情况的申请》上盖章。
2、出具查询的销售情况后,交易权属系统对拟抵押范围内的未售房屋(未售房屋指未网上认购、签约、未司法查封、未行政限制)进行限制。
二、项目抵押信息确认: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须及时向市权属登记中心、区县建委(房管局)的预售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信息确认及解除限制手续。
1、提交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提交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预售登记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他项权利证的记载对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抵押信息确认后,已确认的房屋系统解除限制。
3、管理部门确认后,对未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销售证明的房屋再进行网上签约限制,待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后再办理限制解除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完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到预售登记部门办理抵押信息确认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即复印件)。(抵押全部注销的不用提供)
说明:
1、在办理抵押信息确认后第二天,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外网公示项目的在建工程抵押信息。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预售项目网上销售情况查询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查询证明,预售登记部门核实后将解除行政限制。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抵押范围内的房屋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向买受人明示抵押情况,并明确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