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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办事须知·

  商品房办理预售登记后,在预售许可的有效期限内,金融机构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www.bjfdc.gov.cn,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网上申请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一、金融机构凭用户名、密码和钥匙盘登陆交易系统中的“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2006-07-01后”-“新建”-“草拟”模块,填写有关信息。

  二、持以下材料至各交易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1、网上打印的《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当事人双方需分别在《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2、抵押权人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首次申请的验原件,以后均可提供复印件;外地银行在办理期房抵押登记时不能提供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的,可提供证明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原件);

   3、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抵押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抵押人、共有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商品房预售合同(副本原件一份);

   8、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预售项目设定了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需提交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说明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办理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的补充协议原件;或由开发企业出具的预售房屋抵押情况证明原件(附件)及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9、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原件);

   10、共同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

   11、2006年3月1日后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的,房屋抵押价值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买卖价值不同的,需提交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或确定房屋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原件;

   12、形成电子影像的申请材料。

  三、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在交易系统内予以审核,并为抵押权人核发《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


  说明 

  1、申请期房抵押登记的房屋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预售期限内。

  2、申请期房抵押登记的房屋已预售登记备案。

  3、申请登记的抵押人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房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一致;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人与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债权人一致;抵押登记的房屋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物的范围内并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标的物一致;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不得超出预售商品房的价值。贷款用途应为支付购房款。买房人所购商品房,已被开发企业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先解除抵押。

  4、申请抵押登记的预售商品房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办理地点: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6395881转7
  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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