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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延期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在线填写预售许可延期申请信息后,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

   (1)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原件);

   (2)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2、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备案且未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提交:

   (1)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如已超过竣工日期,还应提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
      确认的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延期协议书和现场照片(原件)。

  3、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备案,但已超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提交:

   (1)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如已超过竣工日期,还应提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
      章确认的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延期协议书和现场照片;

   (3)延期交房违约赔偿和房屋交付方案(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135号令)和《关于办理预售许可证延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1254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在交易权属系统中延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限。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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