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尚未进行登记的,可提交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体建筑300建筑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联建房屋提交联建协议(原件)、立项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
八、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
九、享受绿隔政策的有关批复及区绿指办认证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绿化隔离地区项目);(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派出所或其它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原件)。
十一、商品房项目按楼栋提供房号(部位)清单二份;预售房屋项目提供预售房屋房号与现房房号对照表(网上打印的原件)。
十二、将以上申请材料通过拍照或扫描形成电子版的影像材料。
(详见《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信息系统拍照或扫描的有关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