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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申请人网上申请转移登记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一、登录系统并在网上填写申请信息

  单位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点击首页业务办理中的"申请权属登记"窗口,凭用户名、密码、加密钥匙进入系统,在"转移登记"模块中填写房屋转移登记的相关申请信息。

  二、网上打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单位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完成后,在线打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状况附表》(多套房屋时打印《房屋状况附表》)。

  三、携带相关材料至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单位申请人持网上打印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所有申请材料拍照或扫描形成的影像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说明 

  1、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的,在申办转移登记的,可直接填写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

  2、申请人中买房人(受让人)应与转让等合同中的买房人(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卖房人(转让人)名称应与转让等合同中卖房人(转让人)、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所有权人一致。

  3、申请登记的房屋,在转让人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范围内;与转让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一致;合同约定转让的为房屋所有权。

  4、申请登记的房屋,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转移的情况。转让已抵押登记的房屋,应有抵押权人同意和已告知受让人的书面证明。

  5、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未注销,买房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和申请书中注记预售商品房已抵押。抵押当事人将预售商品房抵押变更为房屋抵押的,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上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同时申请的,登记部门应同步办理。

  6、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的所有权人(包括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房屋)增加或减少或者份额变化的,当事人应签订转让协议,按转移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房屋,以夫妻中一人名称提出夫妻共有房屋更名登记申请的,登记部门不再受理。


  办理时限: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办理地点: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63958811-7
  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提交的材料

  (一):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转移类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 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8)当事人身份证明。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 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8)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存量房转移类

  1、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10)当事人身份证明。

  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8)当事人身份证明。

  3、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9)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继承、赠与类

  1、房屋继承、遗赠

  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5)当事人身份证明

  2、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9)当事人身份证明。

  (四):交换、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类

  1、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当事人身份证明。

  2、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当事人身份证明。

  (五):企业改制等及房屋调拨类

  1、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8)当事人身份证明。

  2、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当事人身份证明。

  (六):拍卖及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类

  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0)当事人身份证明。

  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当事人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表格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2、授权委托书
3、房屋状况附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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