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定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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