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实施《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暂行规定》的相关问题,采用问答的方式解析如下:
《暂行规定》是依据2006年12月29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定和实施《暂行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防范因经纪机构不规范的操作行为产生的资金风险。
存量房是指通过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交易结算资金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含购房定金、购房首付款和贷款。